按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完成消防檢測后的7日內應出具結論性報告。項目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問題隱患,應判定不合格,但甲方要求檢測單位不得出具不合格報告,而整改又遙遙無期。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相關的法規或管理規定,指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?在此期間如果出現火災事故或監督檢查,相關責任如何界定和承擔?
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:
1.根據《北京市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準則》第二十二條規定“機構應當自服務活動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記錄、報告等文件,并由委托方和機構分別存檔備查。”;
2.單位可根據隱患問題整改的難易程度合理確認整改期限,如單位整改完畢后,可委托機構進行復檢,復檢合格后,可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;
3.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的第十六條規定: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。因此,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是單位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,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轉嫁。


